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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高效转子混砂机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及运输。
本标准适用于高效转子混砂机(以下简称混砂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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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5226.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
GB/T 6576 机床润滑系统
GB/T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
GB/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
GB/T 10095.1 圆柱齿轮 精度制 第1部分:轮齿同侧齿面偏差的定义和允许值
GB/T 13306 标牌
GB/T 17421.1—1998 机床检验通则
第1部分:在无负荷或精加工条件下机床的几何精度
GB 20905 铸造机械 安全要求
GB/T 23570 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 通用技术条件
GB/T 25371 铸造机械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
GB/T 25711—2010 铸造机械 通用技术条件
JB/T 5365.1 铸造机械清洁度测定方法 重量法
JB/T 8356.1 机床包装 技术条件
JB/T 8356.2 机床包装箱
3.1.1
混砂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。
3.1.2 传动齿轮应传动平稳、灵活,并应符合 GB/T 10095.1 的规定。
3.1.3 电气系统应符合GB 5226.1 的规定。
3.1.4 气动系统应符合GB/T 7932 的规定。
3.1.5
润滑系统应润滑良好,应有观察供油情况的装置和指示油位的油标,并符合 GB/T
6576 的 规定。
3.1.6 焊缝应均匀、平整,无气孔、夹渣、裂纹等缺陷,焊接质量应符合GB/T
23570 的规定。
3.1.7 混砂机外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等缺陷。
3.1.8 外露零部件的加工表面不应有锈蚀及碰、磕、划伤等缺陷。
3.1.9 检修门及外露运动机构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,并应符合 GB 20905
的规定。
3.1.10 各刮板及转子叶片等易损件的寿命不应低于1500 h,
且应更换方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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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.11 减速箱内部清洁度不应大于润滑油油标下限质量的0.02%。
3.1.12 混砂机上的各种标牌应固定在明显的位置,并应符合 GB/T 13306
的规定。
3.1.13 混砂机的涂漆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。
3.1.14 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 GB/T 9969 的规定。
3.2.1 主轴轴线与底盘上平面的垂直度不应大于0.7/1000。
3.2.2
底衬板上平面的平面度:金属衬板不应大于1.5/1000;铸石衬板不应大于6.0/1000。
3.2.3 底衬板接缝处的间隙:金属衬板不应大于1.5 mm; 铸石衬板不应大于10.0
mm。
3.2.4 出砂门关闭后低于门框板上平面的值不应大于1.5 mm。
3.2.5 出砂门、取样门关闭后周边间隙不应大于1.5 mm。
3.2.6 转子架下端径向跳动不应大于1.0 mm。
3.2.7
转子叶片及刮板的混砂面应堆焊碳化钨或镶嵌硬质合金等耐磨金属,其表面硬度不应低于
3.3.1 空运转时间不应少于4 h。
3.3.3 各操纵机构、调整机构和控制机构应灵活、可靠。
3.3.4 气动、润滑系统及各种管路应安装整齐、密封良好,不应有渗漏现象。
3.3.5
各运动机构应运行平稳、可靠,不应有不正常声响,在空运转条件下,盘径小于2000
mm 的混 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0 dB(A), 盘径等于或大于2000 mm
的混砂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 dB (A)。
3.3.6 空运转4 h 后,滚动轴承的温升不应大于35℃,最高温度不应高于70℃。
3.3.7 各电机的空运转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35%
3.4.1 混砂机负荷运转前应进行空运转试验。
3.4.2 混砂机每盘加料量不应低于2000 kg。
3.4.3 混砂机每盘混辗周期(包含加料、混碾及卸料时间)不应大于150 s。
3.4.4 按规定的负载量及各种参数的要求进行负荷试验。
3.4.5 混砂机在额定负荷条件下运行应平稳、灵活。
3.4.6 残留砂量不应大于一次加砂量的2%。
3.4.7 按设计参数进行混砂,混砂性能应达到下列要求:
a) 型砂性能稳定率E 不应大于8%;
b) 型砂性能均匀率E 不应大于5%;
c) 混制的型砂中不应有直径大于2.0 mm 的坚硬颗粒。
4.1.1 机器的噪声按 GB/T 25371 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4.1.2 机器的清洁度应按JB/T 5365.1 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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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.3 空运转4 h
后,用点温计分别测量两端轴承座,取其最大值加3℃修正值即轴承的最高温度,减
去环境温度即为轴承的温升。
4.1.4 主轴轴线与底盘上平面的垂直度按 GB/T17421. 1— 1998 中5.5.
1.2.4规定进行检验。
4.1.5 底衬板上平面的平面度按 GB/T17421.1—1998
中5.3.2.2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4.2.1
型砂配方:旧砂80%、新砂(粒度70/140)20%、膨润土2%、煤粉2%、水分4%~5%。
4.2.2
混砂性能试验方法:按规定的参数混制3盘型砂,在混碾周期结束后,从每盘型砂随机抽取3个
砂样,在第3盘型砂取样后继续混制30 s,
再随机抽取3个砂样,并按取样顺序按1~12进行编号。
4.2.3 型砂性能测定项目:紧实率、透气性、湿压强度。
4.2.4 型砂稳定率按式(1)计算:
style="width:3.51325in;height:0.62656in" /> …… … …………… (1)
式中:
E 型砂稳定率,%;
A₃—— 第10、11、12号砂样的性能平均值;
A—— 第1~9号砂样的性能平均值。
4.2.5 型砂均匀率按式(2)计算:
式中:
E ——型砂均匀率,%;
style="width:3.55337in;height:0.64562in" />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(2)
Amax——第1~9号砂样中型砂性能的最大值;
Amm——第1~9号砂样型砂性能的最小值。
4.2.6
按规定卸完型砂后停机,清扫混砂机内的残留型砂,并将清扫出的型砂进行称重,计算型砂残
留量。
5.1.1
每台混砂机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,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5.1.2 出厂检验按3.1.6~3.1.9、3.1.11~3.1.14、3.2、3.3的要求进行。
5.2.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试验:
a)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;
b)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产品停产2年以上恢复生产时;
d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。
5.2.2 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,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。
5.2.3 型式试验时抽检样品的数量:
— — 当每批产量小于等于10台时抽检样品1台;
— — 当每批产量大于10台时抽检样品2台。
style="width:3.09994in" />GB/T 28689—2012
5.2.4 当制造厂不具备型式试验条件时,允许在用户现场做试验。
6.1.1 混砂机的包装应符合JB/T 8356.1 和 JB/T8356.2
的规定,合同条件下按供需双方约定进行。
6.1.2 混砂机的标志、运输应符合GB/T 25711—2010 第8章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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